第三方受到勒索不是绑架罪必要构成要件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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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第三方受到勒索是否属于绑架罪构成要件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倾向于认为:

构成绑架罪,无需以行为人自行或者通过被绑架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明确告知绑架事实为要件,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均应以绑架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三方受到勒索是否属于绑架罪构成要件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