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证据规格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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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证据规格
入户及盗窃车辆类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
4、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
5、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
6、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清发现失窃时间、地点、失窃物品的种类、特征(车辆要问清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购买时间、价格、是否有嫌疑对象等;
2、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三) 证人证言
应当及时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违法嫌疑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
(四)物证、书证
1、对查获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应当拍照附卷;
2、购物凭证、票据、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技术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扒窃类(在公交车及一般场所)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实施违法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 具体手段、经过和结果;
2、有作案工具的,问清工具的来源、特征和去向;
3、涉案赃物特征及去向;
4、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有无被胁迫、教唆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衣着、年龄等特征的了解情况,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损失财物或被盗口袋(包)内的钱物数量;2、问清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自己的体貌特征。
(三) 证人证言
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四)物证、书证
1、搜集犯罪工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2、书信、字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证件、证明、X光片、CT片、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其它。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技术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七)辨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受害人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八)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