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李某非法经营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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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5月,兰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在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大厦1号楼24楼I、J座注册成立A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珠宝首饰、金银饰品的销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通过购买上海富某公司的期货模拟操作软件并开设服务器,由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整体解决方案。吴某某、戚某某(均已判决)系公司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并维修上述软件。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邱某(已判决)在杭州市下沙智格大厦15楼注册成立久恒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珠宝、金银饰品;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商品中介、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被告人李某系久恒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某担任法人代表,陈某某(已判决)担任客服部主管,负责公司财务及客服部工作;张某某、程某(均已判决)任技术部客户指导老师,负责给客户投资意见。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邱某与兰某某、孙某某合作,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明知公司无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上述独立封闭的非法网络平台交易系统,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白银期货交易。A公司向久恒公司提供对应交易账户,同时将非法所得按比例支付给久恒公司。期间,A公司客户盈亏金额为人民币5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000余万元。久恒公司客户盈亏金额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共造成客户损失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4年期间,兰某某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公安机关分别冻结兰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200万元及在某的相关资金。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指控有异议。辩称其不是久恒公司总经理,不是实际控制人,与邱某、兰某某等人不认识,不是合作关系。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系久恒公司员工(部门经理),但不是实际控制人。证据也仅有兰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邱某等同案犯的供述或是证言,无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证实;2.被告人李某不存在与兰某某等人合作,未经批准经营白银期货的行为。A公司设立在先,久恒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加盟费,久恒公司根据兰某某所言误认为A公司已取得资质才被蒙骗,从分工、利润分配等看也不存在合作,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A公司应有所区别对待;3.指控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久恒公司客观上参与了发展客户的行为,李某客观上有获利,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