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张某、应某非法经营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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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张某、应某系夫妻,二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共同经营“从广百杂货店”。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应某明知自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在未重新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各类烟花爆竹,并销售给汪某、陈某、张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应某与张某商定由其二人销售烟花爆竹给张某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和司机驾车到安徽省广德市购入各类烟花爆竹并运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陆家桥村郁金香KTV东侧停车场,后被告人应某将车钥匙交给张某,让张某自行搬运。张某搬运23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4800元)到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158号的门店后,又搬运9件(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烟花爆竹到其停在前述停车场的面包车上,后被民警查获,上述32件烟花爆竹(188发亿万富翁四个、188发极品好烟花五个、138发锦上添花十个、138发绝对精彩一个、48发吉庆喜五个、88发年年发财三个、乖乖豹乐园个人燃放类烟花二箱、超级变变变个人燃放类烟花二箱)均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扣押。
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人民币114700元,从汪某处查获被告人张某、应某销售的188发亿万富翁十七个,从陈某处查获被告人张某、应某销售的138发锦上添花一个、25发财源广进二个、36发红双喜二个、36发大吉大利一个、36发恭喜发财一个、3000型幸福大地红一件、20型红盛笛音一件、20型喜庆礼炮一个、喜庆礼炮六个、2000型老板大发财一条、1000型富贵红炮一条,并予以扣押。
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1)应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张某搬到店里的23件烟花爆竹的价值为3459元;(2)张某搬到店里的23件及在车上、尚未搬到店里的9件烟花爆竹均属于尚未完成交易的货物,被告人张某出售该部分货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4)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应某的辩护人提出,(1)张某搬到店里的23件及在车上、尚未搬到店里的9件烟花爆竹均属于尚未完成交易的货物,被告人应某出售该部分货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被告人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3)被告人应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应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应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元,予以追缴,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
四、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非法经营的188发亿万富翁二十一个、188发极品好烟花五个、138发锦上添花十一个、138发绝对精彩一个、48发吉庆喜五个、88发年年发财三个、乖乖豹乐园个人燃放类烟花二箱、超级变变变个人燃放类烟花二箱、25发财源广进二个、36发红双喜二个、36发大吉大利一个、36发恭喜发财一个、3000型幸福大地红一件、20型红盛笛音一件、20型喜庆礼炮一个、喜庆礼炮六个、2000型老板大发财一条、1000型富贵红炮一条,均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