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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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1年1月起,马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浙江省金华市成立金华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在各地设点,以销售山茶油返利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具体模式为:承诺投资者以人民币1万元及整数倍购买山茶油,每周现金返利300元及相应倍数,相当于年化收益率56%-73%不等。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成为和谷公司杭州服务点负责人,在杭州市下城区流水苑51幢租用办公场地,采用上述模式,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负责收取款项、发放山茶油等,并从和谷公司获得客户投资额10%或2%的提成。至案发被告人姜某某共计向裘某1、倪某等6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71万余元,造成损失164万余元(详见表格)。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姜某某并没有直接作为介绍人获得报案的客户投资额10%提成,而是为投资者发放山茶油的奖励。2.有必要审查和谷公司是否单位犯罪,被告人姜某某作为下属人员的量刑受单位影响。3.被告人姜某某实际类似于业务员,在本案中起到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4.姜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自己损失较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