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获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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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淳安县千岛湖镇南景路炭火时光烧烤店出发往千岛湖玫瑰园小区方向行驶,23时54分许,途经南景路南景隧道东出口绿园新村路段,与右侧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共计十辆车(其中八辆为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其小区地下车库。路过群众于当晚23时56分报警。被告人回到住处后,告诉其妻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后其妻驾驶另一辆车子和被告人一起于2017年9月5日0时1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被告人向已在现场处警的民警承认系其开车造成的事故。被害人黄某被送往淳安县中医院抢救后,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5日凌晨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150万元,赔偿其他车主经济损失共计849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醉酒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逃逸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