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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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人民司法2017.11.042)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的表象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根据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进行认证,作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案号】一审:(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二审:(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90号

2.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人民司法2016.29.030)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4.以传销方式骗取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人民司法2016.17.020)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对于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骗取财物的,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处理上,可按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也即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5)云法刑初字第00002号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87号

5.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02.011)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浙温刑初字第275号二审:(2011)浙刑二终字第80号

6.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人民司法2011.4.011)

【要点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发行公司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08)湖刑初字第567号二审:(2009)厦刑终字第238号

7.集资诈骗罪认定与死刑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人民司法2012.16.05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复核审:(2011)粤高法刑二复字第36号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人民司法2010.12.014)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案号】一审:(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二审:(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

9.集资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人民司法2009.10.013)

【裁判要旨】公司申请股票在境外上市,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还要经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在公司不具备境外上市的条件且未报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为名,欺骗社会公众,无限量地销售该公司的股权,收取并随意支配,使用投资者交纳的股权转让款,导致广大投资者收益无法实现和保障,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

【案号】一审:(2007)西刑二初字第122号二审:(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10.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9.18.004)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7)丽中刑初字第35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59号复核:(2009)刑二复83970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