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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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

裁判摘要: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参与群众交纳的费用往往完全被组织者非法占有或支配,相当一部分不法分子仅将参与者交纳的小部分费用用于维持非法活动的运作,大部分转入个人账户,一旦难以为继或者罪行败露就携款潜逃。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行为人如果通过这种手段骗取公众钱款后携款潜逃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理。我们认为,传销或者非法传销活动虽然具有价格欺诈等特征,但与非法集资行为存在区别:一是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是承诺以定期利息、红利等形式返还巨额利益相引诱;而传销的利益主要是靠传销人自己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利益。二是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货物经营行为;而传销行为存在货物买卖行为,基本上是上线低价买进再高价卖给下线。三是非法集资的结果往往是几个主要责任人骗取大量非法资金,受害人数众多;而传销中往往是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加盟者遭受损失,上线和先加入者一般不会有损失。因此,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由于有买卖货物的行为,是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进行诈骗活动,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主要侵犯的是传销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