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过程中致人重伤,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09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78号)

裁判摘要:在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超出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为的人承担。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用拳殴打被害人,其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超出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为的人承担。所以,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36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