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徐某1、刘某某等强迫交易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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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在杭州市富阳区,以阻拦施工等方式强迫阜源溪整治工程、华丰刀具厂拆迁工程的施工方将石头运输、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交由十名被告人完成,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具体如下:
2016年9月,杭州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投标后承包了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阜源溪整治工程。2017年5月,公司委托陈某管理该工程,陈某雇佣拖拉机装运石块时,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以该工程在他们村民小组所在的地盘为由,采用拦车方式阻拦施工,要求石头运输作业必须由他们完成。经协商,施工方被迫以高于市场运输价的价格答应部分工程由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十人完成,交易运费共计人民币122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等十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杭州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2017年11月,杭州富阳云泉拆房有限公司经招投标承包了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华丰刀具厂房屋拆迁工程。同年11月19日,该公司在清运工地内建筑垃圾时,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以该工程在他们村民小组所在的地盘为由,采用堵大门的方式阻拦施工,要求清运工程必须由他们来完成。经多次协商,施工方被迫将建筑垃圾清运工程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等十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杭州富阳云泉拆房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3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思路
被告人徐某1、刘某某、何某1、蒋某某、徐某2、何某2、张某某、徐某3、何某2、何某3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某1的辩护人提出,1、关于阜源溪整治工程装运石块事实,被告人一方事先与承包方陈某商量过该石块装运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一方在得知陈某另雇佣其他人的拖拉机装运石块后确实到现场阻止,但阻止行为仅限于言语要求,未有暴力威胁手段,后双方到镇里友好协商解决,最后确定的价格与田源村一致,起诉书指控施工方被迫以高于市场运输价的价格答应部分工程由被告人一方完成与事实不符,不宜认定为构成强迫交易罪。2、被告人徐某1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希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1触犯刑法与其法律意识淡薄密不可分,其赚取的是运费、工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希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一方退赔被害单位款项,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徐某1的妻子患病,两个女儿尚在读书,无收入来源,希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关于阜源溪整治工程的事实,本案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相关的运输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没有给施工方造成损失。2、关于华丰刀具厂的事实,因有镇、村干部介入协调,并签订合法有效协议,被告人进行了现场管理,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3、被告人刘某某没有电话通知他人进行现场阻拦,没有参与阜源溪整治工程的拦车,所获收益大家平分,其作用一般。4、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取得施工方的谅解。5、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希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1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某1虽有阻拦施工以达到迫使交易的目的,但采取的是非暴力行为,且相关服务金额是通过镇政府与施工方多次协商的情况下才达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何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3、各被告人在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何某1系初犯,此前无前科,其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希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蒋某某听从他人安排,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希予以减轻。2、被告人蒋某某一直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予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2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2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家庭困难,希予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2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某2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何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较好。3、案发后被告人何某2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对其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何某2在华丰刀具厂一事中没有去阻拦运输及商谈协议,是事后其他人告知其的。在阜源溪一事中其也是别人打电话给其后才去的现场,并马上与镇里工作人员联系进行协商,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希予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何某2家庭困难,平时表现好,希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某某未进行价款协商和管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6、被告人张某某家庭困难,其妻子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希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3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徐某3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参与谈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3、被告人徐某3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希予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2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某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宽处罚。2、被告人何某2不是组织者,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何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直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何某2积极退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希从轻处罚。5、被告人何某2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希予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3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某3未参与协商谈判,没有参与实质的拦车行为,其行为听从于其他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何某3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何某3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社会危害性已消除,不存在再犯可能性,希对其宣告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五、被告人徐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六、被告人何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八、被告人徐某3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九、被告人何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十、被告人何某3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