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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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袁某伙同杨某2、舒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承接该小区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该小区服务队由被告人袁某及杨某2、舒某等人共同经营。
同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及杨某2、舒某等人为使其经营的小区服务队垄断赞成某2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多次采取殴打、言语威胁、强行阻拦、跟踪等方式,强迫多名到赞成某2从事上述业务的人员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并迫使业主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具体如下:
1、同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及杨某2等人到被害人王某1家中,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王某1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并威胁被害人王某1不得承接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同年7月7日,杨某2等人到赞成某2地下室,再次采用强行阻拦、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吴某2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王某1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后又驾车跟踪被害人王某1。
2、同年5月30日,被告人袁某等人到被害人孟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孟某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同年6月22日,杨某2等人到赞成某2大门口,采用强行阻拦、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承接被害人孟某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罗某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同年6月28日,杨某2等人到被害人孟某家中,再次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罗某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
3、同年5月31日,杨某2到赞成某2物业公司,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朱某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李某1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随后,杨某2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再次威胁被害人李某1。同年6月7日,舒某到赞成某2地下车库,强行阻拦运送铝合金材料的被害人李某1,后被害人李某1被迫将朱某家的铝合金安装业务交给小区服务队,并支付安装费人民币800元,但未支付进场费人民币500元。
4、同年8月3日,杨某2等人到赞成某2西大门附近,采用强行阻拦、言语威胁、撕图纸等方式强迫承接被害人吕某家铝合金安装业务的被害人熊某退出该小区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并强迫被害人吕某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铝合金安装业务。
5、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等人到赞成某2大门口,采用强行阻拦、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李某2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铝合金安装业务,但未能得逞。
辩护思路
被告人袁某辩称,(1)其不是赞成某2小区服务队的股东,不是老板;(2)对于其没有参与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几节事实,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其没有向被害人李某1收取800元安装费。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袁某的辩解,并提出,(1)指控第1、2节事实中,被告人袁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2)指控第6节事实中,被告人袁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3)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4)被告人袁某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袁某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