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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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32号)

裁判摘要: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
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理由是:
第一,虽然敲诈勒索和抢劫都存在图财的动机,但敲诈行为是纯粹的图财犯意,而抢劫行为必以暴力为获取财物的手段,其不仅仅是图财,还可能直接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有时会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图财的内涵是不同的,已非一个单纯的犯罪动机或目的,相互之间难以包容和吸收。
第二,从两种行为性质的轻重而言,抢劫犯罪重于敲诈勒索犯罪。抢劫罪是重罪,直接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具有入户抢劫加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从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看,则是单一性质的行为,威胁内容一般不涉及人身安全。劫财本身已包含了暴力和非法取财两个行为,其威胁内容的程度要重于敲诈犯罪,与敲诈之间不存在对应的手段和目的的牵连。
第三,从两种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而言,虽是在同一地点和时间段实施犯罪,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先后实施,尚不成立手段和目的的牵连。
第四,从数个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是否一致予以考察判断。我们认为,是否成立牵连犯罪,不仅要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而且行为人在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亦须一致。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