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打架致轻伤二级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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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村村民俞某一起到本市大洋镇鲁塘村黄泥垅大坝斜坡竹林地里挖笋,被害人陈某及其丈夫鲍某认为是其家的笋。为此,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并互相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打了被告人杨某某一巴掌,后被俞某等人劝开。被告人杨某某被打后即打电话给儿子、丈夫欲让他们过来帮忙,后又怕把事情搞大,但又不甘心被打,于是被告人杨某某故意言语挑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朝其胸腹部踹了一脚,致使被害人陈某胸部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杭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害人陈某左侧第3、4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妯娌关系。陈某于案发次日至建德市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于2017年4月28日至建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10日出院;出院后,又在建德市中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在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CT检查,个人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7853.63元。出院后,医生医嘱两次建议休息分别为2周、半个月。

辩护思路: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是用脚底板踢了被害人陈某腹部一脚,并未踢到胸部,被害人陈某的伤势并非其造成。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讼请求,其表示与其无关。
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人提交的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据,鉴定意见也仅仅是损害后果,并不能证明杨某某的行为造成陈某胸部受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