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邱某故意伤害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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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3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在本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二期1楼102号“城市家”便利店内买烟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邱某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左眼肿胀、鼻骨多发骨折。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某抓获归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邱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邱某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系初犯,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系初犯,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