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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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本市x小区,先后五次提供场地、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滕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6月28日、8月24日、8月31日、9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x室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者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x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滕某、沈某、李某、董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数据光盘、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