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认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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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剑平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2号)

裁判摘要:综合本案组织卖淫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组织卖淫的次数和“按摩小姐”的人数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王剑平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陈冲平、李艳、李宏菊的犯罪情节严重是适当的。
何水连、彭爱平、耿劲松的行为均是被告人王剑平、陈冲平、李艳、李宏菊等人组织卖淫活动的协助性行为,依法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三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不长,作用较小,均为受雇打工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强迫、强奸行为,有无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结合组织卖淫的规模、人次、对行为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
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时,也不能仅强调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和人数,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大小,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是否兼有多种协助组织行为,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4集(总第81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