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中卖淫小姐三人以上是指同时存在三人以上,还是累计三人以上?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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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办理组织卖淫罪刑事案件中就某一案件辩护中发现如下疑问:

组织卖淫罪中规定的组织卖淫小姐为三人以上,并存在组织、管理等行为,就团队讨论的此案而言,刘某等人存在组织、管理行为没有争议,但卖淫小姐的人数却没有同时存在三人,或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时存在三个卖淫小姐,那此种情况下如何来定性?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三人以上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第二条规定,累计卖淫小姐十人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升档量刑。我们初浅的认为,三人可以是累计三人,但我们认为,《刑法》既然规定组织三人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同时组织三个卖淫小姐,法律既然没有明文确定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此处,若组织者一开始组织卖淫小姐人数不足三人,但后续陆续招募卖淫小姐人数超过三人的,定组织卖淫罪没有问题,那之前未超过三人的时间段如何定性,是涉嫌容留卖淫,抑或介绍卖淫罪等其他罪名,并和后续的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还是以组织卖淫罪吸收前面的犯罪行为,前面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