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郑某某窝藏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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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月29日22时30分许,王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佳苑XX号无名休闲店内,与卖淫女发生争执,张某、金某(均另案处理)闻讯赶至现场。后王某与张某、金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期间,张某、金某二人用到捅刺王某腹部、颈部等身体部位(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的眼睛、嘴巴等身体部位被打伤。被告人郑某某在附近目睹了打架经过。
打架结束后,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某,让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带其逃匿。后被告人郑某某应张某的要求,到张某处拿取汽车钥匙,将张某停在现场附近的白色奥迪A4车(车牌号为浙C×××××)开走,然后接上张某驾车逃离。当被告人郑某某开车载着张某至下城区东新路香积寺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电话告知有人要砸其停放在下城区石桥街道永佳苑73号门口的车辆,其乘坐其它车辆返回至现场了解情况时,被民警带走调查。
辩护思路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接到电话即返回现场,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故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