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蒋某某猥亵儿童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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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祝某(案发时13周岁)带至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宿舍内,采用强迫亲嘴、摸胸、摸阴部、手指插入阴道等方式对被害人祝某进行猥亵,造成其处女膜裂伤。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辩护思路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其未强迫被害人,亦未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未造成被害人处女膜裂伤。其系因酒后未辨别清被害人,误以为系其妻子才实施亲嘴、摸胸等行为的。而其与被害人祝某亲嘴时,被害人祝某系配合的,其也不知道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并非明知对方系幼女而实施猥亵的;2、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祝某处女膜裂伤是此次行为造成的;3、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