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18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