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违规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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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6号)

裁判摘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违规进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违规进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究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银行资金的主观心态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占用”。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信用卡透支获取银行资金的,根据《刑法》第383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应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不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通过信用卡透支只是为了暂时使用银行公款,并无非法占有银行公款的目的,则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集(总第45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