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引诱幼女卖淫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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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某(2002年2月出生,已行政处罚)商量,引诱被害人毛某(2004年1月出生)向被告人周某某的朋友卖淫三次,二人从中获取好处费。其中由王某某负责劝说被害人毛某同意卖淫,给其打扮,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嫖客。
1、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引诱毛某至诸暨市大唐镇晨梦公寓2楼租房向寿某(已行政处罚)卖淫一次,二人从寿某处要得好处费人民币800元;
2、2017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引诱毛某至诸暨市大唐镇如家酒店向王某(已行政处罚)卖淫一次,二人从王某处要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3、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引诱毛某至诸暨市大唐镇尚金宾馆向周某(已行政处罚)卖淫一次,后周某与毛某发生性关系,二人从周某处要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公安机关已从王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4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周某某认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介绍卖淫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引诱幼女卖淫,是其女朋友王某某在进行交易,其收到钱也立即转给王某某,其认为毛某应当是15、6岁,不知道毛某系幼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1.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实施的是介绍朋友即把嫖客介绍过来的行为,他并没有实施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被告人也没有和王某某一起去引诱毛某,王某某对毛某实施什么行为周某某是不知情的。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参与介绍卖淫也是王某某提出来的。根据王某某和毛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也可以证明,当时王某某提出是要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嫖客,至于什么女人来卖淫是王某某安排的,对被告人来讲,主观故意是把嫖客介绍过来,符合介绍卖淫的故意,不存在引诱卖淫的故意。3.在本案中,王某某实施的行为符合引诱幼女卖淫,被告人只是把嫖客介绍过来,他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卖淫,是二种不同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4.被告人卖淫所得也是给王某某的,获利也不多,这些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5.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请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