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3
分享到: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数额标准是掩隐罪最重要的入罪标准。根据《解释》规定,三千元至一万元为入罪门槛,各省级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特殊情况下,则不需要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额标准:包括一年内曾因掩隐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隐行为的,以及掩隐对象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0、1091、1092号法规:《解释》第一条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类型掩隐罪的上游犯罪不限于侵财型犯罪。掩隐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刑事追诉活动。只要掩隐行为人对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就会妨害到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刑事追诉活动。刑法并未对上游犯罪给予任何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并非只有财产刑犯罪才能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2号法规:《解释》第一条

3.推定掩隐行为人主观明知所涉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方法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需要从以下方面审查:(1)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价格、交易物类型、交易价格及获利情况。(2)采用推定方法,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如果其能够提出证据证实确实不明知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3、1102号

4.对掩隐行为人从轻处罚(缓刑、免除)的把握标准从轻处罚首要条件为: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其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法定从宽情况,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等;(2)为近亲属掩隐(注:“近亲属”不宜过窄,一般包括民法意义的近亲属,以及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是初犯、偶犯。另需注意,买赃自用刚达到构罪数额标准,且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便处理也要酌情从宽,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4、1095、1096、1097号法规:《解释》第二条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关系应统筹把握掩隐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关系,在二者间取得平衡。具体而言,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8号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1)一般掩隐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隐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隐对象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隐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实施其他掩隐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需要注意,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盗窃等行为涉及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机动车司法解释》是特别法,优先于《解释》。故即便掩饰、隐瞒机动车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行为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只要未达到五辆以上或五十万元以上标准,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9号法规:《解释》第三条

7.掩隐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1)事前与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收益的,以共犯论处。(2)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若能证实收赃人明知该特殊产品是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以共犯论处。(3)只要收赃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人实行犯罪前承诺事后收购、销售所得赃物的,就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而不要求收赃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全面了解或参与共谋。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100、1101、1108号法规:《解释》第五条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涉上游犯罪成立的理解上游犯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应当理解为上游犯罪经依法裁判确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只要能证实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也可以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或被抓获归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102、1104、1105、1106、1107号法规:《解释》第八条

9.掩隐罪与洗钱罪的区分(1)二罪主要区分点是犯罪对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一般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2)二罪的行为方式有所差异。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一定有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等的转换过程。故若对洗钱罪所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是实施物理意义的窝藏、转移行为,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