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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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5月20日晚20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乘坐K3路公交车(车牌号为浙A6B953)时,因被误会没有刷卡而与该公交车驾驶员杨某甲发生争执。20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朝晖中队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突然上前拉扯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杨某甲右上臂,致使车辆撞上朝晖消防中队健身房及车库立柱,造成车辆及消防中队营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930)、车上十余名乘客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自愿补偿朝晖消防中队、公交公司人民币156731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事故的发生主要有被告人被误解未获及时道歉引发纠纷、被告人长期心理病患与药物作用的“反常反应”、司机处置不当(没有采取制动措施、无障碍大幅右转)三大原因;2.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属交通肇事,且未达到交通肇事罪构罪标准。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