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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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人民司法2015.02.030)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占本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3)汤少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

2.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人民司法2012.04.059)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应包括盗窃、作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原本并不为行为人单位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的作骗行为也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该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作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695号二审:(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60号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人民司法2011.4.051)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一审:(2009)钟刑初字第230号二审:(2009)常刑二终字第51号

4.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人民司法2009.8.052)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的管理层干部利用审核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职务便利,低价向自己的亲友或他人非法出让不具流通性的公房承租权,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虚构成为公房承租人同时,利用房产交易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操作方式,制作出具虚假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使公房产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以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获取房屋转让后的巨额差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号】一审:(2008)黄刑初字第622号

5.职务侵占罪中职务性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人民司法2009.22.064)

【裁判要旨】如何正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不仅关系到被告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关系到受害人的正确界定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刑民交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应当注意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与民事代理中的职务性法理衔接,同时,正确判定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对象,正确理解本单位的财物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依法依约而由单位临时占有、管理、使用、运输、加工的他人财物,以及可能因这些财物的灭失而由单位对外承担债务的财物,同样应当认定为本单位的财物。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756号二审:[2009]泉刑终字第34号

6.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09.16.008)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