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周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9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20年1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杭州市萧山区被害人潘某1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后被告人周某某趁被害人潘某1不备,窃得被害人潘某1放置在卫生间洗漱柜抽屉内的爱马仕牌手表一只。经价格认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4570元。
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潘某1,被告人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