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领队从境外采购香烟在境内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5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作为旅行社领队之便多次从境外采购七星蓝莓方盒香烟后在境内销售给郭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郭某某香烟销售款共计人民币5199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退出的赃款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