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杭州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开展美元兑换人民币业务。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公司“钉钉”群发布有渠道可以提供美元兑换人民币服务的消息,之后公司员工官某某、尹某、毛某等人将出售公司股票所得的美金按照国内招商银行美元汇率向周某某兑换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从中加价将美金兑换给杭州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王某2。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共为吉某公司兑换等值于人民币3.26亿元的美金,并从中牟利人民币200余万元,当中扣除其出售自身所持股票兑换的资金,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6亿余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严某、刘某2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265515.48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7月30日主动投案,并主动将违法所得200万元存于其农业银行卡中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之外实施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自首、退赃、减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虽有检举揭发行为,目前尚未查证属实,其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其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现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