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法院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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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2时48分许,在杭州市江干区,为泄愤,采用钥匙划的方式将被害人蔡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沪C×××××宝马牌轿车的驾驶座车门和引擎盖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175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系初犯,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钥匙壹把,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