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众存款用于赌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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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输钱欠下大量外债,为骗取不特定公众的所谓借款,被告人李某某对外谎称在银行负责信贷工作,借款用于帮客户转贷,谎称贷款都有房产抵押或是公务员贷款,能保证资金安全,并承诺支付0.13-0.3%日息或2-9%月息。同时,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名分别骗取了陆某、汪某1、李某1夫妻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贷款所需资料,并分别伪造了三人的借款借据、指定收款函,伪造甲方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为李某某的《合作使用转贷资金框架协议》,后将这些骗取和伪造的资料提供给相关被害人,使被害人更加相信借款用于帮忙银行转贷使用而同意借款。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1、项某、张某2、陈某1、章某1、胡某、陈某2、章某2、张某3、章某3、沈某、蒋某、孙某1、徐某1、毛某、盛某、李某1、骆某1、姚某、骆某2、王某、孙某2、何某等23名被害人的借款共计3148万余元,所骗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或支付他人本息等,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已归还本金1859万余元,已支付利息348万余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94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张某1实际损失25.15万元,被害人项某实际损失55.875万元,被害人张某2实际损失72万元,被害人陈某1实际损失31.3639万元,被害人章某1实际损失2.72万元,被害人胡某实际损失19.4万元,被害人陈某2实际损失9.7万元,被害人章某2实际损失137.395万元,被害人张某3实际损失38.0772万元,被害人章某3实际损失18.785万元,被害人沈某实际损失38.035万元,被害人蒋某实际损失67.92万元,被害人孙某1实际损失47万元,被害人徐某1实际损失88.6686万元,被害人毛某实际损失86.778万元,被害人盛某实际损失29.895万元,被害人李某1实际损失58.0865万元,被害人骆某1实际损失37万元,被害人姚某实际损失21.6085万元,被害人骆某2实际损失8.9374万元,被害人王某实际损失31.4175万元,被害人孙某2实际损失12.046万元,被害人何某实际损失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其尚欠被害人张某2借款本金11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本判决确定的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名单和损失金额附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