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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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瑞莱克斯酒店看到被害人盛某进入到酒店6009号房内,后发现被害人的朋友樊某从该房间走出,遂欲与被害人盛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某敲开6009号房间门进入,趁被害人盛某酒醉之际,在该房间床上对其进行亲吻抚摸,并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盛某的下体,后被告人刘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人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刑事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已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基于在醉酒情况下错误认知,且其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