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受害人醉酒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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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F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在KTV唱歌饮酒。次日凌晨,被告人F某某将大量饮酒的被害人何某某送回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路××号××公寓的住所后,趁被害人何某某醉酒之际,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何某某醒来后用酒杯砸、手抓等方式进行反抗。事发后,被告人F某某明知被害人一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F某某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F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F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F某某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案情,对被告人F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F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F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