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雷管相要挟逼迫他人付款,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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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某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市××道爆破现场工地,利用其捡到的施工人员遗失的1枚雷管,采用报警相要挟,逼迫被害人贾某1、贾某2通过微信支付其2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诺从2019年2月份开始每月给其增加工资500元,被告人刘某某才将该雷管予以归还。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贾某2结算工资时,因被害人贾某2没有支付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每月增加的500元工资(总计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工资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予以如实供述。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自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