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佣而召集并带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者的量刑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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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判决时间:200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裁判摘要: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兵受雇佣伤害他人,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到被害人的住处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实施共同犯罪中,陈文兵是组织者,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他实施犯扎死被害人的行为超出了陈文兵的犯意,陈文兵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陈文兵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总第1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第1273页 观点编号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