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巴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扯变速杆,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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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搭乘由杭州西站开往桐庐县分水车站的号牌为浙A6××××的大客车回家。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在大客车行驶至桐庐县××镇××村前湾附近时,被告人程某某以方便回家为由要求司机停车,在司机告知其疫情期间公司规定不能在此处临时停靠的情况下,其不顾全车13人的安危用左手抢夺、拉扯大客车的变速杆、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方向发生偏离,后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事件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扯变速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