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同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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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林通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47号)
裁判摘要: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规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非法占有”两者外延并不相同,前者包括后者,即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非法占有必然是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占有,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并不一定是发生于履行职务过程中,但又必须与其职务直接相关联。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均不影响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第1674页 观点编号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