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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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让姚某强(已判决)以看宠物为由邀约被害人张某1。当日20时许,姚某强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1骗上其驾驶的长安牌面包车,后驾车前往湖南省。途中,被告人黄某某用电棍击打被害人张某1背部,并与黄某(已判决)一同用胶带捆扎被害人张某1手、脚,封闭被害人张某1的嘴,并蒙住被害人张某1的眼睛。被告人黄某某当场劫取被害人张某1苹果牌4代32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18元)、天梭派男士机械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010元)、人民币几百元及尾号1329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从被害人张某1处逼问获得密码,后从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9900元。
当车行至湖南省新邵县白水洞景区山上,被告人黄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1给家属打电话索要300万赎金。后因被害人张某1家属报警,黄某主动退出并离开犯罪现场。被告人黄某某与姚某强又继续向被害人家属索要20万赎金,并让被害人将所饲养的宠物以3万元价格出售给其合伙人以换取现金,但均未得逞。
2012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姚某强释放被害人张某1。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