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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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对被告人曹某某与汤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0106民初3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曹某某支付汤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60万元。2019年11月26日,因被告人曹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2019年12月9日,本院约谈被告人曹某某,告知其若无力支付应腾空杭州市拱墅区晓宸府x幢x室的房屋。2020年5月18日,本院当面及公告通知曹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前腾空杭州市拱墅区晓宸府x幢x室的房屋并交付给本院处置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人曹某某拒不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将房屋腾空。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