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不特定人群在APP上购买套餐、刷单,犯集资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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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一、集资诈骗事实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潘某某在本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2308室,共同成立A公司,被告人洪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A公司对外推出“麦买购”APP,吸引不特定人群在“麦买购”APP上购买3060套餐(该套餐内货物包含价值2500元油卡及红酒、大米等商品)。投资人支付3060元购买套餐后,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油卡和商品,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获取麦豆,如A推荐B,A可获16麦豆/天,B推荐C,B可获16麦豆/天,A还可获2麦豆/天;如果推荐多人,依次乘以人数,以此类推,返麦豆时间为期一年,麦豆与人民币的提现比例在0.75-1.25之间。投资人获得代理商资格后,除了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麦豆,还可获得相应代理区域内60麦豆*投资人数的麦豆。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林某某、潘某某等人成立坤品公司,对外宣称坤品公司系A公司供货商,但仍以A公司实际股东身份继续参与A公司相关事务。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洪某某及林某某、潘某某对外宣称可为3060套餐投资人提供垫资。垫资刷单方式:投资人购买3060套餐只需支付500元至700元的价款,垫资人会补足剩余价款凑齐3060元,投资人可以获得返麦豆资格,货物则交由垫资方;全资刷单方式:即投资人支付3060元购买3060套餐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会以2500元左右的打折价向投资人回收货物,A公司不再向投资人发货,投资人则可以获得返麦豆资格。实际上,垫资刷单中的垫资人没有实际垫资,两种刷单模式都不存在实物交易。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等人,安排陈某4、郑某1、余某2等人为A公司所推出的3060套餐制作虚假下线会员名单,诱使不特定人群以实际每单500元至700元的价格大量刷单直至资金链断裂。经查,截至2020年4月22日,共有188名投资人报案,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潘某某以上述诈骗方式非法集资74070908.35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5621612.88元。
二、诈骗事实
2017年6月初,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潘某某以为A公司推出的3060套餐刷单共同垫资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余某1的垫资款5960000元。后经被害人陈某1、陈某2、余某1催讨,被告人洪某某等人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退还3900000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林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900000元,章某、徐某夫妻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被告人洪某某及张某某、潘某某等人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64409.18元赔偿陈某2、林福初、汪某等投资人。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洪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花园××幢××室的房产一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室的房产一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洪某某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3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洪某某以参与的犯罪金额为限退出违法所得(包括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洪某某处查封的房产中属于被告人洪某某所有的部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