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投资经营拼多多、国美平台旗舰店有高额收益回报的事实非法集资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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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淳安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经营拼多多、国美平台旗舰店有高额收益回报的事实,骗取金某、毛某等30余人的投资额人民币825.6992万元,扣除所谓返利,尚有资金646.4509万元被余某某用于个人挥霍、投资期货、归还借款、赌博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余某某所控制的余某某、励某某、汪某、余某4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208.95957万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轻信被告人余某某投资网店能够获高额回报的谎言,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余某某的拼多多平台网上旗舰店能获高额回报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等方式吸引金某、毛某等30余人投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73.7193万元人民币,扣除已兑付的本金及利息,损失金额达566.8537万元人民币。卢某某非法获利46.3623万元,卢某某将此款进行了复投。
被告人余某某网上追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但在庭审中对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卢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电话通知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卢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庭审中卢某某表示放弃对公安机关已冻结款208万余元的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本案犯罪中,余某某与卢某某具有在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主观共同故意,在共同犯罪中余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翻供,但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卢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电话通知接受询问,交代了基本事实,并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决定对卢某某减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卢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淳安县公安局已冻结被告人余某某诈骗账户资金人民币208.95957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关投资人(详见附表,卢某某放弃该两部分分配)。
四、责令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继续共同退赔损失人民币357.8941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详见附表)。
责令被告人余某某继续退赔损失人民币79.5972万元,其中33.2349万元发还给被告人卢某某,剩余款46.3623万元予以收缴。
五、扣押于淳安县公安局的被告人卢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