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备抢走他人欠条,犯抢夺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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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岳父王某1向徐某1借款14万元,后陆续还款6.2万元。
2019年2月14日,王某1向徐某1出具借款7.8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每年还款2.6万元,分三次还清。
因王某1未及时还款,2020年3月,徐某1到威坪法庭起诉王某1,刘某某为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威坪法庭院子内以看借条为名,趁徐某1不备,从徐某1手中将借条抢走后撕碎并吞咽下肚。
案发后,王某1偿还给徐某17.8万元,徐某1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偿还了欠款,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