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妇女醉酒之机,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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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室内,趁被害人王某醉酒无力反抗,将被害人王某内裤脱至膝盖处,并摸被害人王某阴部,欲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告人单某某阴茎未能勃起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