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1-22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18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龙某(女,不满十四周岁)、王某、姚某、周某、顾某、吴某、孙某(龙某、王某、吴某为女性,其余人员为男性)到杭州市下城区某KTV唱歌喝酒。4时许,经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周某、孙某、顾某等人哄骗王某先行离开KTV。随后,余下众人一起离开KTV。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姚某、周某、龙某、吴某欲入住A旅馆,因房间数不够、龙某和吴某等人不能提供身份证信息而未能入住。后被害人龙某、吴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景维旅馆门外等候,被告人杨某某、姚某、周某进入该旅馆,被告人杨某某入住509房间,姚某、周某出旅馆并告知龙某房间号509,龙某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房间内强行与被害人龙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龙某离开前述房间。
同年4月30日,经郏某带口信、规劝,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前往派出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性侵幼女,且被害人系初中学生,对其从重处罚予以严惩。辩护人所提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强奸既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