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重婚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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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与葛某在河北省某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杭州结识了朱某并以男女朋友交往,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与朱某在朱某安徽老家举行了婚礼。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与朱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在杭州共同生活。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与葛某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