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手表、黄金等财物,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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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21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金昌春和钱塘小区,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被害人吴某家,窃得1块劳力士日志型手表、1只黄金手镯及120元左右人民币。经价格鉴定,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83025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231元。
2.2021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费某某在前述金昌春和钱塘小区,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被害人姜某家,窃得1条黄金手链、1个黄金吊坠。经价格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709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579元。
3.2021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费某某在前述金昌春和钱塘小区,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被害人罗某家,窃得1只卡地亚女士手表,价值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上述涉案的黄金首饰、卡地亚手表已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被告人费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费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费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83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