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三千余元,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10-19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2年7月2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XX路地铁口X进出口XX楼下,采用推车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停于该处的白色电动自行车1辆及头盔1个等物。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79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