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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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2月22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自行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村道由北往南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被害人姚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姚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赵某停放×××号轻型栏板货车于事发地。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陪同被害人去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