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女子被造谣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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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不断被转发,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谷女士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空间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是近年来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典型案件,其中既涉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切身利益,又关涉刑事诉讼法学中自诉转公诉的理论研究。首先,本案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其次,本案也是司法机关对“自诉转公诉”问题交上的一份“司法实践答卷”。由于当下我国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晰,以致本案出现了“一案两诉”情形,对此争议的处理,如果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则会得出公诉优先的结论;如果坚持被害人追诉权固有论,就会认为应当自诉优先。从我国检察机关所处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更甚于对国家权力扩张的担忧”这一国情看,我国宜采公诉优先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此,本案“公诉转自诉”于情于法理皆有正当性依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