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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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3月起,被告人代某某在海宁市经营未经注册登记的服装加工厂。2021年8月4日被告人代某某逃匿,拖欠职工33人工资共计158188元。2021年8月13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告人代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8月16日前结清全体职工工资,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代某某仍未支付。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支付职工部分工资525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向职工承诺了支付计划,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