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受伤致车辆损坏,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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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XXX超市附近XXX东侧地方时,未确保安全,与前车追尾碰撞,造成前车车主祝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祝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邱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邱某某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